發布時間:2015-09-16 00:00:00 來源:开云体育 作者:yq 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學生社團的大發展是在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新課程改革以及高校自主招生的新形勢下走向繁榮的必然趨勢,本章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由开云体育在籍學生因為共同的興趣愛好學生自願組織的群體性團體。社團引導學生在豐富多彩的實踐中鍛煉自己,是廣大學生增長知識、培養能力、展現個人才華的重要園地。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從而豐富學生課餘生活,努力打造“社團文化特色”,建設高雅向上的校園文化。
第二條 开云体育學生社團受分管校長領導,委托校團委指導學生社團管理中心指導工作并負責管理。
第三條 开云体育學生社團指導中心(即社團聯合會)是學生社團工作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新社團的審批、聯系和引導各社團開展有意義的活動、組織社團進行招新、收集和整理學生社團的活動資料、并負責社團的績效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 社團指導中心将全面貫徹“立足素質教育,促進學生發展,突出校園社團特色文化,積極引領指導”的工作方針,努力創建“學習型、研究型、創新型、和諧型”社團特色,服務學生實現“自我認識、自我教育、自能管理、自能發展”的目的。
第二章 社團的發起、申請、成立、注冊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發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我校在籍學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興趣、愛好、自願遵守本條例的各項規定。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确反映其特征。)
(3)學生社團必須有規範的章程。
(4)學生社團必須聘請一名以上的相對固定的教師擔任指導教師(在社團申請書中介紹指導老師的基本情況)。
第六條 凡自願發起成立學生社團者,需按以下程序向社團指導中心提出申請。
(1)由該社團發起人到學生社團指導中心領取《开云体育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熟悉相關法規和要求。
(2)起草本社團的章程,其中應包括社團名稱,社團的性質和宗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産生、罷免的程序,社團的管理條例、活動組織原則,會費收取和使用制度,其它有關事項等内容。章程應與社團的日常活動保持一緻。
(3)由該社團發起人的申請及指導教師的鑒定意見到社團指導中心領取《學生社團組織審批表》,逐項填寫,履行正式審批手續;
(4)經社團指導中心審查,報校團委批準後,予以公告,社團方可正式宣布成立。社團指導中心将《學生社團組織審批表》一式兩份,分送所在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備案;
(5)社團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對未獲批準的成立申請,社團指導中心将提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意見。
(6)體育類、武術類社團,還須提供社團活動安全承諾書。
第七條 學生社團正式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工作以外的活動。
第八條 學生社團應在每學年開學後兩星期之内到社團指導中心進行學年注冊工作,以利于社團指導中心更好地掌握各社團的情況,凡逾期不進行注冊的社團,将按本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第三章社團運作及管理
第九條 中學生社團指導中心為社團的管理和組織機構,負責所有社團的宏觀指導工作。
第十條 各學生社團擁有組織、宣傳與本社團相關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配合學校和社團指導中心各項工作的義務。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的産生,聘任與更換:
1.各社團負責人候選名單由社團指導老師提名,交由社團成員民主選舉産生,經社團指導中心審核後,公布任命。
2.各社團負責人聘期原則上為一年,在聘任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嚴重損害社團利益的行為,社團指導中心有權報請校團委暫停或免去其職務;
3.如有特殊情況,可由社團指導中心在廣泛征求社團成員意見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學習确有困難,不能勉強擔任社團幹部;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紀處分者;
4.有其他違反法紀法規行為者。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成員享有如下權利:
1.在所屬社團内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社員可參加所屬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3.有批評和監督所屬社團各部門工作的權利。
4.有詢問和監督所屬社團的财務開支情況的權利。
5.對社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社團的領導機關和社團工作人員的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社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團章程》《社團章程》,接受所屬社團的領導,積極參加所屬社團開展的各項活動。
2.勤奮學習,尊師愛校,認真學習社團老師傳授的專業技能。
3.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執行社團的決議,積極完成所屬社團交給的任務。
4.維護社團榮譽和利益,并為所屬社團的發展進言獻策。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團或社員,由主管部門和所屬社團視其情節,分别采取批評、警告、直接開除出所屬社團的辦法進行處理:
1.違反我校規章制度,受學校處分者。
2.違反社團章程有關規定或違反所屬社團的各項紀律者。
3.上課期間到各班通知事務,并影響班級正常教學秩序。
4.無故或假借處理社團事務不正常上課的。
5.違反國家法律,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開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動必須提前兩周向社團聯合會提交詳細的活動計劃及預算經費報告(填寫社團指導中心統一的活動申報表和經費申請表),經校團委及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活動,社團指導中心将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支持。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在進行活動申報時,應将宣傳方案一并提交社團指導中心,以便對其提出修改意見,做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在争取社會贊助時,必須與提供贊助方簽定合同,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誠實守信,不得有損學校的形象。任何社團不得在校内開展以純盈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十九條 凡組織跨校級的學生社團活動,必須提前兩周提出書面申請,交校團委,由校團委報分管領導和校長室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活動應有書面計劃、總結材料及電子相關材料交社團指導中心存檔。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對外聯系贊助,統一使用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出具的介紹信、合同和協議,對于所接受的各項經費,由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統一出具證明。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收取會費,收取标準應報社團指導中心批準。對于會費和其他經費的管理,各社團必須指定專人(非社長)負責,并制定詳盡的财務管理制度。社團指導中心将定期對其會費使用和财務狀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按學校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 社團停辦整頓和取締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在運行過程中出現較大困難,或是出現嚴重違規現象,社團指導中心有權利對其進行整頓或取締,社團負責人也可自行向社團指導中心提交整頓或取締該社團的正式申請。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出現下列較嚴重情況之一者,經社團指導中心讨論後,報請校團委批準,将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1.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2.活動範圍及内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3.規定時間不到社團指導中心注冊。
4. 社員少于10個。
5.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或不接受所屬部門的指導。
6.财務出現重大差錯和混亂。
7. 連續一個月不和指導中心聯系的。
8. 社團負責人自行提出要整頓的。
9.出現其他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形。
10.社團組織過于龐大無法全面組織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出現下列嚴重情況之一者,經社聯讨論後,報請校團委批準,予以解散:
1.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2.違反社團聯合會的制度辦法(私自招新、侵吞财務等)。
3.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4.連續三個月未舉行正常活動,機構癱瘓,财務混亂。
5.盜用指導單位或其它組織名義,進行非正常活動,影響惡劣後果嚴重。
6.社團以整頓為理由停止活動或出現其它應予解散的情形。
7.整頓期間(一個月)對内部建設或者活動機制沒有任何改進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指導中心有權對出現了上述問題,或正式遞交整頓或取締申請的社團進行調查,了解社團當時基本情況。社團應将原有注冊證、财務賬目及剩餘資金、社員名單、社團公章以及一些其他的重要資料和物品上交社團指導中心。
1.社團指導中心将代表團委協同所在部門在全校範圍内進行公開社長招聘,擇優錄用符合條件的同學繼任該社社長。新任社長須提交社團整頓報告及社團發展計劃。
2.社團問題嚴重,該社團沒有發展前景,對該社團進行取締,并全校通告。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屬于校團委、學生社團指導中心